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进口机床检验管理规定》和《出口机电仪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进口机床检验管理规定》和《出口机电仪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4-07-11 13:09:54 作者: beat365手机版客户端

  为进一步落实《商检法》,加强进出口机床检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国家商检局于六月二十五日至六月二十九日在福建漳州召开了“全国进出口机床检验工人会议”。现将会议通过的《进口机床检验管理规定》(附件一)和《出口机电仪商品检验管理规定》(附件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国家商检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机床的检验,确保进口机床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有关法规,结合进口机床检验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机床,一定要经过商检机构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三条进口机床的检验由收用货单位所在地商检机构负责实施。商检机构可采取自行检验,与相关的单位共同检验,委托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等方式,并由商检机构签发有关检验单证。

  第四条对外贸易合同中应明确机床及其配套件、附件、备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检验条款应明确安全项目和功能、性能、精度等内容。

  第五条对单台价值较高、某些重要项目到货后无法检验的机床,各有关进口单位及外贸经营单位应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时约定派员到国外制造厂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商检机构依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第六条进口机床的报验和签证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一定得执行的检验标准(含出口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对外贸易合同未约定检验标准和要求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次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或制造国标准或国际通用标准或国家标准实施检验。

  对外贸易合同约定买卖双方一同验收的,若卖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派出人员,商检机构应会同外贸经营单位、收用货单位视情况处理。

  第九条进口机床检验前,收用货单位应设立验收小组,制订验收计划,做好验收记录及报告,建立档案。

  第十条进口机床的检验内容为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和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和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检验项目等。

  第十一条商检机构和其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对进口机床进行检验时,收用货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机电仪商品的检验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机电仪商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出口机电仪商品以及进口国政府、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机电仪商品。

  (二)《种类表》外的出口机电仪商品以及对外贸易关系人或生产企业申请鉴定或委托检验的出口机电仪商品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出口机电仪商品的报验和签证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实施。

  (一)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含进口国的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或协议有约定检验标准或规定的,按约定的检验标准或规定进行检验。

  (三)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未约定检验标准或验收条款,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检验。没有上述标准的商品,按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列入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应按产品归口部门发布的现行产品质量分等规定标准规定的一等品要求掌握。

  (四)对已出口多年、质量稳定、国外用户反映良好,但暂未制订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及有关分等规定标准要求的商品,可以按照企业标准检验。

  (五)对国外来图、来样及来料加工;以及采用中性包装的商品,除按合同、信用证及来图来样进行检验外,对其技术性能应有经外商确认的验收技术条件或由工、贸、检三方根据来图来样制定验收技术条件。

  第五条出口机电仪商品的检验内容包括:质量、型号、规格、数量、重量、包装还有是不是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六条商检机构对出口机电仪商品的检验,一般应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其检验方式分为商检自验、共同检验和认可检验。

  (一)检验部门应认真复审报验申请单上填写的各项内容及有关单证,熟悉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有关标准及技术文件、检验规格。确定检验方式和时间,了解进口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习惯要求等。准备好检验记录,检测器具。

  (二)共同检验时,应首先检验工厂的检测器具的准确性和检定合格证的有效性,并审核厂检合格单,确定抽样方案和检测项目、检验程序。

  (三)需要委托其他认可检测单位检验的商品或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办好委托检验手续。

  第八条检验项目、检验程序、抽样方法和批的定义按有关标准和各类出口商品检验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无检验规程或抽样方法的商品,可参照类似商品或根据GB2828《逐批检验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验》,由工、贸、检三方共同商定抽样方案。

  经检验合格的出口机电仪商品,其检验有效期按各类出口机电仪商品检验规程执行,未明确规定的,一般按一年掌握。

  第十三条口岸商检机构应审查外贸经营单位按第七条规定提供的各类单证,对原检验结果与合同、信用证要求不一致或未检验的项目,必须补验。

  第十四条口岸商检机构在审单无误后,对于在检验有效期内的货物,要检查并核对出口商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唛头、商检批号、电压/频率、包装、数量等内容。

  对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商品,一般应采取抽样方法开箱查验,视情况必要时重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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